◆商品描述◆
smith&burton自豪地在紐西蘭製造和生產,
利用當地原生植物的獨特活性配方調配而成,不含刺激性化學物質,
不破壞皮膚的天然油脂與刺激肌膚,可溫和清潔寵物的毛皮。
全系列產品採用簡約的黑白色調,打造出具時尚感的外包裝。
瓶身採用黑色PET材質(不含BPA),降低透光性,
有助於將內容物保持在防紫外線、安全且穩定的環境中,
所有產品包裝均100%可回收。
◆成分◆
溫和柔順(犬貓用)
水(Aqua);月桂基葡糖苷;椰油醇硫酸酯鈉; 蘆薈萃取;麥蘆卡蜂蜜;
香料(經認證的 100% 天然香料);香脂薄荷萃取;洋甘菊花萃取;
迷迭香葉萃取;紐西蘭亞麻葉(harakeke)萃取;燕麥仁萃取;
奇異果萃取;維他命原B5(泛醇);紐西蘭聖誕樹花(Pohutukawa)萃取;
亞麻仁油;椰子油;生育酚乙酸酯(維生素E);荷荷芭油;摩洛哥堅果油;
向日葵籽油;去水醋酸;苯甲醇;檸檬酸;氯化鈉;甘油
保濕亮澤(犬貓用)
水(Aqua);月桂基葡糖苷;椰油醇硫酸酯鈉;蘆薈萃取;
麥蘆卡蜂蜜;香料(經認證的 100% 天然香料);奇異果萃取;
椰子油;人蔘根萃取;燕麥仁萃取;維他命原B5(泛醇);
紐西蘭亞麻葉(harakeke)萃取;荷荷芭油;
紐西蘭聖誕樹花(Pohutukawa)萃取;生育酚乙酸酯(維生素E);
摩洛哥堅果油;亞麻仁油;去水醋酸;苯甲醇;檸檬酸;氯化鈉;甘油
滋養蓬鬆(犬用)
水(Aqua);月桂基葡糖苷;椰油醇硫酸酯鈉;蘆薈萃取;麥蘆卡蜂蜜;
香料(經認證的 100% 天然香料);摩洛哥堅果油;紐西蘭海帶萃取;
玫瑰果油;紅石榴籽油萃取;燕麥仁萃取;維他命原B5(泛醇);
紐西蘭亞麻葉(harakeke)萃取;奇異果萃取;紐西蘭聖誕樹花(Pohutukawa)萃取;
荷荷芭油;椰子油;生育酚乙酸酯(維生素E);亞麻仁油;去水醋酸;
苯甲醇;檸檬酸;氯化鈉;甘油
◆商品規格◆
250ml
-------------
※政策宣導※
(一) 為防治動物傳染病,境外動物或動物產品等應施檢疫物輸入我國,應符合動物檢疫規定,
並依規定申請檢疫。擅自輸入應施檢疫物者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。
未依規定申請檢疫者,將課以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。
(二) 境外商品不得隨貨贈送應施檢疫物。
(三) 收件人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4條第3項規定,未將郵遞寄送輸入之應施檢疫物送交輸出入動物
檢疫機關銷燬者,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。
smith&burton自豪地在紐西蘭製造和生產,
利用當地原生植物的獨特活性配方調配而成,不含刺激性化學物質,
不破壞皮膚的天然油脂與刺激肌膚,可溫和清潔寵物的毛皮。
全系列產品採用簡約的黑白色調,打造出具時尚感的外包裝。
瓶身採用黑色PET材質(不含BPA),降低透光性,
有助於將內容物保持在防紫外線、安全且穩定的環境中,
所有產品包裝均100%可回收。
◆成分◆
溫和柔順(犬貓用)
水(Aqua);月桂基葡糖苷;椰油醇硫酸酯鈉; 蘆薈萃取;麥蘆卡蜂蜜;
香料(經認證的 100% 天然香料);香脂薄荷萃取;洋甘菊花萃取;
迷迭香葉萃取;紐西蘭亞麻葉(harakeke)萃取;燕麥仁萃取;
奇異果萃取;維他命原B5(泛醇);紐西蘭聖誕樹花(Pohutukawa)萃取;
亞麻仁油;椰子油;生育酚乙酸酯(維生素E);荷荷芭油;摩洛哥堅果油;
向日葵籽油;去水醋酸;苯甲醇;檸檬酸;氯化鈉;甘油
保濕亮澤(犬貓用)
水(Aqua);月桂基葡糖苷;椰油醇硫酸酯鈉;蘆薈萃取;
麥蘆卡蜂蜜;香料(經認證的 100% 天然香料);奇異果萃取;
椰子油;人蔘根萃取;燕麥仁萃取;維他命原B5(泛醇);
紐西蘭亞麻葉(harakeke)萃取;荷荷芭油;
紐西蘭聖誕樹花(Pohutukawa)萃取;生育酚乙酸酯(維生素E);
摩洛哥堅果油;亞麻仁油;去水醋酸;苯甲醇;檸檬酸;氯化鈉;甘油
滋養蓬鬆(犬用)
水(Aqua);月桂基葡糖苷;椰油醇硫酸酯鈉;蘆薈萃取;麥蘆卡蜂蜜;
香料(經認證的 100% 天然香料);摩洛哥堅果油;紐西蘭海帶萃取;
玫瑰果油;紅石榴籽油萃取;燕麥仁萃取;維他命原B5(泛醇);
紐西蘭亞麻葉(harakeke)萃取;奇異果萃取;紐西蘭聖誕樹花(Pohutukawa)萃取;
荷荷芭油;椰子油;生育酚乙酸酯(維生素E);亞麻仁油;去水醋酸;
苯甲醇;檸檬酸;氯化鈉;甘油
◆商品規格◆
250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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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政策宣導※
(一) 為防治動物傳染病,境外動物或動物產品等應施檢疫物輸入我國,應符合動物檢疫規定,
並依規定申請檢疫。擅自輸入應施檢疫物者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。
未依規定申請檢疫者,將課以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。
(二) 境外商品不得隨貨贈送應施檢疫物。
(三) 收件人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4條第3項規定,未將郵遞寄送輸入之應施檢疫物送交輸出入動物
檢疫機關銷燬者,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。